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1241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对原告天津市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津0110民初1124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0110民初1124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七行、第二页第二行、第八页最后一行、第九页第十行的“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均补正为“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