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9182号 申请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1号楼8层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弘程道18号A-13-1-100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等值其他财产共计2376152.93元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保全被申请人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76152.93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