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068号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MTKQM7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税正平,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税正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