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水务有限公司

1068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水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068号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MTKQM7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税正平,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税正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