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叁暖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与河北叁暖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476号
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与河北叁暖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姬文鹏
书记员  邢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