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凯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33754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凯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工业城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第13栋1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8。
法定代表人:蒋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祥,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萍,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B栋第一至三层、C栋第一层、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9Q。
法定代表人:黄奕宏。
原告广东凯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凯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先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凯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7091.67元,由广东凯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杨玲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婉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