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4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玄,广东开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奕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庆延,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602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
第一,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8年6月26日以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未按时发放其2018年5月份工资为由,以邮寄方式向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18年6月27日妥投至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但在此之前,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已于2018年6月26日足额发放了上诉人***2018年5月份工资。因为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发放上诉人***2018年5月份工资是在其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未按时发放其2018年5月份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律师费。本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未得到支持,故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支付其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上诉人***上诉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畴,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温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