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0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3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玲,女,汉族,系***的姐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楷,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征程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6749Q。
法定代表人:黄奕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庆延,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达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0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深科达公司维持与***的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深科达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医疗期工资21789.24元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21789.24元;3、判令深科达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关于拖欠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21789.24元。
一审法院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深科达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深科达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因深科达公司已经根据仲裁裁决,于2018年4月11日通知***恢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深科达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
根据***的工作时间,结合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的规定,***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虽然***在2017年11月13日出院,但***的疾病属于特殊疾病,需要继续治疗并休息,短期内无法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因此,其医疗期应当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一审根据***的出院时间,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深科达公司已经向***支付了2017年11月13日以前的工资,根据上述认定,深科达公司还应向***支付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1462元(4300÷30×17×60%)。2017年12月1日以后,虽然***的疾病仍未治愈,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主管部门已经批准其延长医疗期,因此,本院对***关于其应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主张不予采纳,并对***主张的2017年12月1日以后的医疗期工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认定,本院酌情认定深科达公司应向***支付律师费560元。扣除深科达公司已经向***支付的律师费396.96元,深科达公司还应向***支付律师费差额163.04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055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1462元及律师费差额163.04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腾云(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