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燕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燕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83民初547号
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东江乡新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16509195P。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燕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建设路文汇苑1栋2单元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7PY6X64。
法定代表人:肖秀春。
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燕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捷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