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34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水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新,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虹桥镇嘉隆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冀0229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