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3498号
申请人: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水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敏,经理
被申请人:***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虹桥镇嘉隆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经理。
申请人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郑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