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骏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骏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3498号之一

原告: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水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虹桥镇嘉隆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总经理。

原告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01元,由原告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