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3498号之一
原告: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水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虹桥镇嘉隆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总经理。
原告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01元,由原告玉田县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