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24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尚书祎,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
被申请人:夏会云,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
被申请人:唐山骏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虹桥镇嘉隆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尚书祎与被告***、夏会云、唐山骏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冀0229民初249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夏会云、唐山骏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76542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尚书祎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0)冀0229民初249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书祎已撤诉,并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夏会云、唐山骏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76542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桑秀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