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5613号
原告:章丘市群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经理。
原告章丘市群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章丘市群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群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群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保全费180元,由原告章丘市群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靳先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锐剑
书 记 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