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68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巍,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佳,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虹桥镇嘉隆物流园内。
被告:***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亚杰,执行董事。
被告:***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虹桥镇嘉隆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
***与***、***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翼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春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