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81民初5614号
原告:章丘市柳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骏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章丘市柳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骏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章丘市柳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柳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柳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保全费550元,由原告章丘市柳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靳先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