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耐诺邦纳米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201破申2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苗虹,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耐诺邦纳米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力源,该公司经理。

2019年10月16日,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开汇通公司)以被申请人耐诺邦纳米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诺邦公司)欠其1200402元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耐诺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3月9日书面通知耐诺邦公司。耐诺邦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9日向本院回函认为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华开汇通公司的申请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耐诺邦公司住所地为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产业集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1月10日,华开汇通公司与被申请人耐诺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由华开汇通公司向耐诺邦公司提供价值2200000元的氢气发生炉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合同签订后,耐诺邦公司按合同总价款30%支付预付款,设备运输到指定现场并由耐诺邦公司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村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再支付总价款 30%的货款,剩余10%为保证金,质保期一年,货物需在2013年12月15日前运至指定地点。华开汇通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在2014 年7月15日设备验收合格。后耐诺邦公司仅支付了1110000元,余款 1090000 元及保证金40000元未付。

2015年10月12日,申请人华开汇通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垦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耐诺邦公司向申请人华开汇通公司支付货款1090000元,退还保证金40000元及承担利息62692元。

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耐诺邦公司逾期不履行(2015)巴垦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之义务。申请人请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申请人耐诺邦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耐诺邦公司住所地为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管辖区域,但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山北范围内的破产清算案件交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华开汇通公司对被申请人耐诺邦公司享有债权1192692元,有(2015)巴垦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且被申请人耐诺邦公司已停产数年,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的条件。申请人华开汇通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耐诺邦公司破产还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耐诺邦纳米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汤 建 华

审 判 员 叶   滨

审 判 员 白 璐



          二〇 二〇年 三 月十 日



          书 记 员 柯 苗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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