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兵12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655490965,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苗虹,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655490965,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铎耀,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新疆科利尔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耐诺邦纳米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576229959R,住所地第**师淖毛湖农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生,系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201执异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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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洪琪

审判员  刁 杰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