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兵12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附**金山小区****1102。
法定代表人苗虹。
异议人:新疆科利尔油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div>
法定代表人王林生。
被执行人:新疆科利尔清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耐诺邦纳米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林生。
委托代理人:苗铎耀,男,汉族,系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楼****。
复议申请人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开汇通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20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查明,异议人华开汇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科利尔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尔清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巴垦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科利尔清结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华开汇通公司支付货款1090000元、保证金40000元、利息6269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科利尔清洁公司未按期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复议申请人华开汇通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0402元。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科利尔清洁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新疆科利尔油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尔油化公司)为科利尔清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6年9月作出裁定,裁定冻结应退还科利尔油化公司土地出让金1200402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科利尔油化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设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利尔油化公司股权全部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利尔清洁公司持有,其应为科利尔清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责任。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人系科利尔清洁公司,执行对象应为科利尔清洁公司的资产。科利尔清洁公司在出资后,其对科利尔油化公司享有股权和股权收益,对科利尔油化公司的财产无直接支配权。执行裁定将科利尔油化公司的财产作为科利尔清洁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并无法律依据。
复议人华开汇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复议人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20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科利尔油化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既无对外经营,也无固定办公场所,和科利尔清结公司共用同一办公场所。而且科利尔清洁公司是科利尔油化公司的唯一百分之一百投资人,科利尔油化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其收益土地出让金当然归股权人科利尔清洁公司所有。应认定科利尔清洁公司和科利尔油化公司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故该裁定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复议人华开汇通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利尔清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科利尔清洁公司未按期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复议人华开汇通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科利尔油化公司为科利尔清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院冻结了科利尔油化公司土地出让金1200402元。科利尔油化公司于2012年8月登记设立,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科利尔清洁公司系其投资人,持股90%,2015年4月13日,科利尔清洁公司持股比例变更为100%。科利尔油化公司应为科利尔清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6月3日,科利尔清结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耐诺邦纳米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力源。
本院认为,争议焦点为科利尔清洁公司与科利尔油化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是否有规避执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原审法院未查清科利尔清洁公司与科利尔油化公司是否有规避执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20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刁 杰
代理审判员 马 占 文
代理审判员 阿巴拜科日·伊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褚 晓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