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兵120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开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苗虹,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科利尔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王林生,董事长。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科利尔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向银行、车管、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巴垦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的执行债权金额为1200402元,申请执行人的剩余执行债权金额为12004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 近 灿
代理审判员 李 亚 西
代理审判员 衣米提·司马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时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