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022号
原告:酒泉蓝图数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春润园11号楼7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卢建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年,甘肃权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新交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罗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艾尼瓦·艾合买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吐鲁番市丝路通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五区绿洲东路277号一号楼2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西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克然木·阿不都热合曼,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酒泉蓝图数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新交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丝路通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酒泉蓝图数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酒泉蓝图数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蓝图数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9.87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阮文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