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3民初5490号
原告: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兵团分区总部大厦C区1215室。
法定代表人:杨政文,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贤平,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虹,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艾尼瓦尔·艾合买提,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伟,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萍,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和街1号。
负责人:王成,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被告: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原市委楼7楼。
负责人:杨小东,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原告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路远通公司)与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科研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伊利交通运输局)、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霍尔果斯运输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政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虹、席贤平、被告交通科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利交通运输局、霍尔果斯运输局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支付原告《伊犁地区各等级公路新建或改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两(或一)阶段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协议》拖欠的莫乎尔牧场葡萄长廊景区等道路设计费1,694,450元,并从应付款之日按照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每日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和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在未付设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4日,原与被告交通科研院签订《伊利地州各等级公路新建或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两(或一)阶段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协议》,该项目的发包人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项目的实施单位是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的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导致原告因垫付巨额资金而经营不能持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交通科学院答辩称,被告中标的案涉项目因自治区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大环境影响而被叫停,被告并未在此情形下收到任何合同价款。原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依据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无事实依据。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其工作达到了业主认可的质量要求。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设计费的条件并未成就。被告在此项目中也付出了较大的成本和支付并未得到相应利益,故被告并非受益人。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风险共担,且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伊利交通运输局、霍尔果斯运输局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4日,伊利交通运输局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对《伊利哈萨克自治州2017旅游路、资源路、特色乡镇道路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5月11日,伊利交通运输局向交通科研院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你方于2017年5月5日所递交的伊利哈萨克自治州2017旅游路、资源路、特色乡镇道路勘察设计(第五合同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人民币(大写)肆佰壹拾捌万陆仟整(¥4,186,000元)。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14日内到伊利交通运输局与我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2017年4月24日,交通科研院(甲方)与中路远通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伊利地区各等级公路新建或改建工程(具体项目名称详见附件)工程可行性研究、一阶段或两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伊利地区(具体项目名称、位置详见附件)。第二条主要技术标准:见各项目具体要求。第三条主要工作内容: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两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路线交叉、管线、照明、概、预算文件编制以及公路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等;(2)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3)配合业主施工图招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后续服务等;提供相应施工合同段招标人施工招标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技术规范、相应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清单台账等工作;(4)公路安全性评价工作(如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如有)、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如有)、行洪(防洪)论证评估工作(如有)及文物论证评估工作(如有);(5)本项目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图纸由乙方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签图盖章,期间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进度要求:(一)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时间:2017年2月25日;(二)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间:2017年3月10日;(三)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间:2017年3月31日。第五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一)工可文件(含估算)一式八份;(二)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一式八份;(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一式八份。以上文件最终还需提交完整电子版图一套。第六条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一)费用:经双方商定,本项目甲乙双方风险共摊,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技术服务费按最终合同比例进行支付,甲方收取管理费标准: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甲方收取管理费比例为40%,乙方收取技术服务费比60%;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甲方收取管理费35%,乙方收取技术服务费65%。(二)技术服务费按业主给甲方的支付情况同比例进行支付。甲方应在业主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约定比例的款项。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70%,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双方其他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责任。1.甲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基础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甲方按商定的勘察设计费和支付方式如期拨付乙方;3.甲方超过约定时间拨付费用时,应偿付逾期违约罚金给乙方,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千分之二计算;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二)乙方责任。1.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若出现较大质量纰漏(业主原因导致除外),将扣除乙方5%的设计费,若出现重大设计质量纰漏(业主原因导致除外),将解除合同;3.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完成各阶段评审汇报等相关工作,汇报工作由乙方完成;4.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文件时,甲方应扣罚乙方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千分之二计算;5.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及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6.工程实施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解决现场问题,期间费用自理。7.在本项目外业调查及实施期间,乙方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其他:(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内容意外的工作,应另行支付费用等。
2016年12月20日,伊利交通运输局签发伊州交函【2016】348号《关于委托2017年旅游路和资源路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函》,其中第(四)霍尔果斯市:1.莫乎尔牧场葡萄长廊景区道路,路线长度约4.2公里;2.桃花岛旅游景区道路,路线长度约l1公里;3.开干沟生态旅游区道路,路线长度约21公里;4.落雁湖景区道路,路线长度约3公里;5.莫乎尔绿色科技采摘园景区道路,路线长度约1.5公里;6.莫乎尔牧场沙漠公路,路线长度约15公里;7.伊车嘎山天山祥云观光园景区道路,路线长度约2公里;8.伊车嘎善特色小镇景区道路,路线长度约5.2公里等。
2017年2月28日,伊利交通运输局签发《关于2017年旅游路和资源路工程主要设计阶段完成时间节点的函》,载明:4.莫乎尔牧场葡萄长廊景区道路施工图设计(含工可)提交时间:工可2017年3月10日,施工图设计2017年3月10日。本项目为旅游路,设计等级三级公路,路线长4.2Km。5.桃花岛旅游景区道路施工图设计(含工可)提交时间:工可2017年3月25日,施工图设计2017年3月25日。本项目为旅游路,设计等级三级公路,路线长11公里。6.开干沟生态旅游区道路施工图设计(含工可)提交时间:工可2017年3月25日,施工图设计2017年3月25日。本项目为旅游路,设计等级三级公路,路线长21公里等。
2017年5月,伊利交通运输局(甲方)与交通科研院(乙方)、霍尔果斯运输局(丙方)签订《勘察设计同书》,约定甲方通过5月11日的中标书接受了乙方为《伊利哈萨克自治州2017旅游路、资源路、特色乡镇道路勘察设计(第五合同段)》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一、工程概况:本合同段勘察设计项目包括①莫乎尔牧场葡萄长廊景区道路,设计里程3.2km,公路等级为三、四级(其中三级公路2.1km,四级公路lkm);②桃花岛旅游景区道路,设计里程11.6km,公路等级为四级;③开干沟生态旅游公路,设计里程13.8km,公路等级为二级;④落雁湖景区道路,设计里程0.518km,公路等级为三级;⑤莫乎尔绿色科技采摘园景区道路,设计里程2.7km,公路等级为三、四级(其中三级公路1.5km,四级公路1.2km);⑥莫乎尔牧场沙漠公路,设计里程13.lkm,公路等级为三级;⑦伊车嘎善天山祥云观光园景区道路,设计里程2.5km,公路等级为三级;⑧伊车嘎善特色小区景区道路,设计里程5.4km,公路等级为三级。二、勘察设计范围包括: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路线、路基、路面、桥梁与涵洞、平面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编制工作;(2)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招标图纸、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施工期后续服务等工作。四、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价为:贰佰肆拾伍万叁仟元整(¥2453000.00)(其中①莫乎尔牧场葡萄长廊景区道路勘察设计合同价为:101,000.00元;②桃花岛旅游景区道路勘察设计合同价为:312,000.00元;③开干沟生态旅游公路勘察设计合同价为:992,000.00元;④落雁湖景区道路勘察设计合同价为:22,000.00元;⑤莫乎尔绿色科技采摘园景区道路勘察设计合同价为:85,000.00元;⑥莫乎尔牧场沙漠公路察设计合同价为:588,000.00元;⑦伊车嘎善天山祥云观光园景区道路勘察设计合同价为:111,000.00元;⑧伊车嘎善特色小区景区道路勘察设计合同价为:242,000.00元)。八、付款方式:(1)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丙方预付给乙方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2)本项目外业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后,丙方支付给乙方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3)内业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经审核部门审查通过后,丙方支付给乙方勘察设计费总额的35%。(4)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完善丙方的设计要求及后续服务工作,在工程施工最后一期计量支付时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5)本项目交工验收后,丙方支付给乙方勘察设计费总额的5%。(6)最终支付以实际测量里程长度支付。2017年5月,甲、乙、丙签订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5月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按照每公里单价计算),现乙方已完成本合同中霍尔果斯市莫乎尔牧场葡萄长廊景区道路等8个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了全套设计文件,根据勘察设计合同书第八条款规定,特补充如下协议内容:一、该合同包补充项目的勘察设计相关要求执行原勘察设计合同。二、勘察设计费用:本合同段勘察设计项目开干沟生态旅游公路,公路等级为三级,设计中标里程13.8km,设计中标价992,000.0元,平均每公里单价为71,884元。经现场实测该项目实际里程为15.065km,比中标里程多出1.265km,按照每公里单价计算,本合同段勘察设、计费增加总额为玖万零玖佰叁拾叁元整(大写)(¥90,933元)。二、本合同段增加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执行原勘察设计合同。三、原勘察设计合同其他条款及责任不变。交通科研院在此协议的乙方处签章。
2018年1月3日,交通科研院提出支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017年旅游路、资源路、特色乡镇道路勘察设计(第五合同段)霍尔果斯市莫乎尔牧场葡萄长廊景区道路等8个项目勘察设计费的申请》,载明:由我院承担的霍尔果斯市莫乎尔牧场葡萄长廊景区道路等8个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目前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批稿已提交你单位。你单位已与我院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额为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叁仟元整(¥2,453,000元),合同补充协议增加额为人民币玖万零玖佰叁拾叁元整(¥90,933元),共计合同总额为贰佰伍拾肆万叁仟玖佰叁拾叁元整(¥2,543,933元)。根据合同和项目进展情况,目前已具备支付以下条款的条件:设计文件经审核部门审查通过后,支付给乙方勘察设计费总额的75%。上述条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万柒仟玖佰肆拾玖元整(¥1,907,949元)。
另查明,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于2021年8月27日名称变更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技术服务协议、勘察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文件、勘察设计费的申请、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中路远通公司主张交通科研院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能否成立、数额如何确认;二、中路远通公司主张伊犁交通运输局、霍尔果斯运输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路远通公司和交通科研院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该合同的内容涉及霍尔果斯市莫乎尔牧场葡萄长廊景区道路等8个项目的勘察、设计,中路远通公司在本案中基于上述合同主张权利,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抗辩称涉案的工程项目未实际施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无法证明其工作达到了业主的质量要求。首先,关于中路远通公司是否交付案涉项目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问题,《技术服务协议》虽约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八份,最终还需提交完整电子版图一套,并未约定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交付的具体方式和接收人。其次,基于设计领域的行业惯例,设计成果采用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交付的形式居多,且电子版文件具有可复制、可影印的特性,中路远通公司向交通科研院交付的电子版文件并不影响交通科研院使用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成果。再者,庭审中,中路远通公司提交了《勘察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勘察设计费的申请报告》、伊州交函【2016】348号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从交通科研院向伊利交通运输局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的申请报告》可知,案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已完成且得到伊利交通局的认可。被告交通科研院主张,其交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其自己完成,但是其未提交能够证明此意见成立的证据。此外,根据中路远通公司、交通科研院提交的证据可知,交通科研院与中路远通公司存在先履行合同,后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书面协议系对双方前期合意的确认,仍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庭审中,被告交通科研院辩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技术服务协议》中约定技术服务费按业主的支付情况同比例进行支付,但是业主的支付情况系基于业主与交通科研院之间的合同约定,这个支付情况原告无从掌握。被告应对其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此条款未约定付款的时间及数额属于约定不明,原告已将勘察设计成果交付使用,其合同义务即已完成,涉案的设计项目系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原告应收取技术服务费的标准为合同额的65%。原告要求被告交通科研院向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1,594,450元(2,453,000元×65%)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报销费用100,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该笔费用的诉请,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未支付设计费用系因交通科研院单方原因造成,且《技术服务协议》约定风险共摊,对于涉案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风险双方亦应共同承担,故中路远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中路远通公司诉请伊利交通运输局、霍尔果斯运输局在未付技术服务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如前所述,中路远通公司与交通科研院系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中路远通公司要求伊利交通运输局、霍尔果斯运输局在未付技术服务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伊利交通运输局、霍尔果斯运输局经合法传唤不应诉、不答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594,450元;
二、驳回原告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1,694,450元,判决给付标的1,594,450元,占争议标的的94.09%。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25.03元(原告已预交20,050.05元),由被告交通科研院94.09%即9,432.55元,由原告承担5.91%即592.48元。多余部分10,025.0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