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3民初5492号
原告: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兵团分区总部大厦C区1215室。
法定代表人:杨政文,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贤平,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虹,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艾尼瓦·艾合买提,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伟,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萍,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和街1号。
负责人:王成,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被告:霍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中心西街与朝阳北路交叉路口。
负责人:常继龙,霍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原告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远通公司)与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科研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伊犁交通运输局)、霍城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霍城县交通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路远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政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虹、席贤平、被告交通科研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利交通运输局、霍城县交通局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支付原告《伊犁地区各等级公路新建或改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两(或一)阶段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协议》拖欠的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设计费774,400元,并从应付款之日按照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每日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和霍城县交通运输局在未付设计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交通科研院签订《伊利地州各等级公路新建或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两(或一)阶段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协议》,该项目的发包人为伊利交通运输局,项目的实施单位是霍城县交通局。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的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导致原告因垫付巨额资金而经营不能持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交通科研院答辩称,原告并未按照协议完成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依据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无事实依据;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其工作达到了业主认可的质量要求;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设计费的条件并未成就;被告在此项目中也付出了较大的成本和费用并未得到相应利益,被告并非受益人。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风险共担,且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伊利交通运输局、霍城县交通局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0日,伊利交通运输局向交通科研院签发伊州交函【2016】348号《关于委托2017年旅游路和资源路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函》,一、项目名称:第(二)霍城县: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路线长度约37.7公里。二、研究范围:应结合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准确定位项目功能,合理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并就路线长度、方案、建设规模、基数标准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对本项目进行深入论证等。2017年2月28日,伊利交通运输局向交通科研院签发《关于2017年旅游路和资源路工程主要设计阶段完成时间节点的函》,载明根据州交通运输局统一安排部署,旅游路工程主要设计阶段时间节点确定如下,一、各项目时间节点安排:1.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道路施工图设计(含工可)提交时间:工可2017年3月25日,施工图设计2017年3月25日(因不可抗力提交时间可顺延)。本项目为旅游路,设计等级三级公路,局部山区部分为四级公路等。
2017年4月14日,伊利交通运输局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对《伊利哈萨克自治州2017旅游路、资源路、特色乡镇道路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5月11日,伊利交通运输局向交通科研院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你方于2017年5月5日所递交的《伊利哈萨克自治州2017旅游路、资源路、特色乡镇道路勘察设计(第五合同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人民币(大写)肆佰壹拾捌万陆仟整(¥4,186,000元)。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14日内到伊利交通运输局与我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2017年4月24日,交通科研院(甲方)与中路远通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伊利地区各等级公路新建或改建工程(具体项目名称详见附件)工程可行性研究、一阶段或两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伊利地区(具体项目名称、位置详见附件)。第二条主要技术标准:见各项目具体要求。第三条主要工作内容: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两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路线交叉、管线、照明、概、预算文件编制以及公路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等;(2)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3)配合业主施工图招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后续服务等;提供相应施工合同段招标人施工招标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技术规范、相应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清单台账等工作;(4)公路安全性评价工作(如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如有)、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如有)、行洪(防洪)论证评估工作(如有)及文物论证评估工作(如有);(5)本项目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图纸由乙方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签图盖章,期间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进度要求:(一)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时间:2017年2月25日;(二)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间:2017年3月10日;(三)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间:2017年3月31日。第五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一)工可文件(含估算)一式八份;(二)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一式八份;(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一式八份。以上文件最终还需提交完整电子版图一套。第六条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一)费用:经双方商定,本项目甲乙双方风险共摊,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技术服务费按最终合同比例进行支付,甲方收取管理费标准: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甲方收取管理费比例为40%,乙方收取技术服务费比60%;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甲方收取管理费35%,乙方收取技术服务费65%。(二)技术服务费按业主给甲方的支付情况同比例进行支付。甲方应在业主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约定比例的款项。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70%,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双方其他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责任。1.甲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基础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甲方按商定的勘察设计费和支付方式如期拨付乙方;3.甲方超过约定时间拨付费用时,应偿付逾期违约罚金给乙方,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千分之二计算;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二)乙方责任。1.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若出现较大质量纰漏(业主原因导致除外),将扣除乙方5%的设计费,若出现重大设计质量纰漏(业主原因导致除外),将解除合同;3.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完成各阶段评审汇报等相关工作,汇报工作由乙方完成;4.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文件时,甲方应扣罚乙方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千分之二计算;5.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及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6.工程实施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解决现场问题,期间费用自理。7.在本项目外业调查及实施期间,乙方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其他:(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内容意外的工作,应另行支付费用等。
另查明,2017年5月,伊利交通运输局(甲方)与交通科研院(乙方)、霍城县运输局(丙方)签订《霍城县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勘察设计同合》,约定甲方通过5月11日的中标书接受了乙方为伊利哈萨克自治州2017旅游路、资源路、特色乡镇道路勘察设计(第五合同段)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一、工程概况:本合同勘察设计项目为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设计里程20km,公路等级为二、三级。二、勘察设计范围包括:详细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路线、路基、路面、桥梁与涵洞、平面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编制工作;(2)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招标图纸、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施工期后续服务等工作。四、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价为:1,176,000元。八、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丙方支付乙方勘察设计费总额为20%,作为预付款;(2)本项目外业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后,丙方支付给乙方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3)内业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经审核部门审查后,丙方支付乙方勘察设计费总额的35%;(4)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完善丙方的设计要求及后续服务工作。在工程施工最后一期计量支付时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5)本项目交工验收后,丙方支付乙方勘察设计费总额的5%。(6)最终支付以实际测量里程长度支付。
2018年1月3日,交通科研院提出支付《伊利哈萨克自治州2017旅游路、资源路、特色乡镇道路勘察设计(第五合同段)霍城县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项目勘察设计费的申请》,载明:由我院承担的霍城县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的勘察设计任务,目前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批稿已提交你单位。你单位已与我院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总额为人民币1,176,000元。根据合同和项目进展情况,目前已具备支付以下条款的条件:设计文件经审核部门审查通过后,支付给乙方勘察设计费总额的75%即为人民币882,000元。
再查,2019年7月8日,霍城县交通局向交通科研院发《伊利哈萨克自治州2017旅游路、资源路、特色乡镇道路施工第七合同段部分变更设计的函》,载明“根据该项目建成通车后的交通量和车辆类型的预测,应为轻型交通量为主,经报请伊犁州交通运输局同意,我局拟按轻型交通量对本项目进行以下设计变更:1.将部分1-0.5钢波纹管涵变更为1-0.5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对部分管涵孔径及长度进行调整;2.K4+719.6处小桥原设计长14m,变更为长14.14m,取消原设计混凝土八字墙,变更为扭坡浆砌卵石,洞口铺砌混凝土变更为浆砌卵石;3.中桥锥坡、台后边坡、导流堤原设计为30cm厚M10浆砌片石,变更为20cm厚C30混凝土;4.K0+232.7-K0+704段右侧增加浆砌水渠……”。2017年7月9日,《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单》显示项目承担单位为道路工程研究一所,项目负责人田璐,更改原因:根据该项目建成通车后的交通量和车辆类型的预测,以轻型交通量为主,霍城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按轻型交通量对本项目路面结构进行优化;2、K6140-K7+193段路基以及构造物由之前单位已施工,油面部分由另一单位施工,业主要求此段落分开计量;3、K0+232.7-XO+704右侧,原排水渠已破坏,无法利用,业主提出增加一段浆砌水渠,排水渠对应住户家门口增加水泥管过水,渠尺寸上口60cm,高40cm,下口40cm等。更改的主要内容:1.将原设计路面22cm4.5%水稳基层调整为16cm4.5%水稳基层,将原设计路面5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调整为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路基相关工程数量计算表分成两段合计;3.路基路面排水工程数量计算表中增加一段浆砌水渠数量以及过水圆管数量。4.K0+704,K5+586.5,K5+680处钢波纹管涵变为钢筋混凝土圆管涵;5.KS+932.45,KS+978处钢波纹管涵变更管径;6.K4+806.86处增加一道钢管涵;7.K3+648.02、K2+449.7处圆管涵加长;8.K4+719.6小桥涵长调整;9.K6+088中桥锥坡、台后边坡、导流堤变为20cm厚C30混凝土。更改检查人签名:更改人田璐、复核人罗志超、审核人:吾斯曼、审查人:迪力夏提,审定人:何**。
还查,2017年2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政文与新疆交科院一所-迪力的聊天记录显示“清水河镇的工可帮忙要一下”“重点方案跟清水河各乡镇、国土部门、交通部门沟通后,提出了新的走廊线”“乌鲁木齐至霍尔果斯高铁,目前正在做方案研究,还没到预科可深度”;“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公路工程与霍城交通局驻村干部及麻子沟村看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交通局意见……”“清水河镇那个项目测量的怎么样了”“杨总,进度发一下”“工可收到了吗”“收到了”……
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于2021年8月27日名称变更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函、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技术服务协议、文件、介绍信合同书、申请、函、设计变更报告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中路远通公司主张交通科研院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能否成立、数额如何确认;二、中路远通公司主张伊犁交通运输局、霍城县交通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路远通公司和交通科研院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该合同的内容涉及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道路施工项目的勘察、设计,中路远通公司在本案中基于上述合同主张权利,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抗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无法证明其工作达到了业主的质量要求。首先,关于中路远通公司是否交付案涉项目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问题,《技术服务协议》虽约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八份,最终还需提交完整电子版图一套,但并未约定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交付的具体方式和接收人。庭审中,中路远通公司提交聊天记录、邮箱截图等打印件欲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杨政文与新疆交科院一所-迪力就涉案的设计项目自2017年2月开始进行了频繁的沟通、汇报、修正、接收传送工可及设计文件,同时提交了《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单》,欲证明新疆交科院一所-迪力系交通科研院的工作人员。被告交通科研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此本院认为,中路远通公司提交的电子数据虽为打印件,但能够准确反映数据的可读性及连续性,能够完整的反映事实经过。原告提交的《清水河镇-大西沟景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单》中显示涉案项目的承担单位为道路工程研究一所,设计变更报告审查人为迪力夏提,设计变更的内容与2019年7月8日,霍城县交通局向交通科研院签发的《伊利哈萨克自治州2017旅游路、资源路、特色乡镇道路施工第七合同段部分变更设计的函》一致,以上证据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其次,基于设计领域的行业惯例,设计成果采用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交付的形式居多,且电子版文件具有可复制、可影印的特性,中路远通公司向交通科研院交付的电子版文件并不影响交通科研院使用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成果。再者,从交通科研院向伊利交通运输局提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申请可知,案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已完成且得到伊利交通局的认可。被告交通科研院主张,其交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其自己完成,但是其未提交能够证明此意见成立的证据。此外,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知,交通科研院与中路远通公司存在先履行合同,后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书面协议系对双方前期合意的确认,仍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庭审中,被告交通科研院辩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技术服务协议》中约定技术服务费按业主的支付情况同比例进行支付,但是业主的支付情况系基于业主与交通科研院之间的合同约定,这个支付情况原告无从掌握。被告应对其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此条款并未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数额属于约定不明。原告已将勘察设计成果交付使用,其合同义务即已完成,涉案的设计项目系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原告应收取技术服务费的标准为合同额即1,176,000元的65%。原告要求被告交通科研院向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764,400元(1,176,000元×65%)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报销费用10,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该笔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未支付设计费用系因交通科研院单方原因造成,且《技术服务协议》约定风险共摊,对于涉案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风险双方亦应共同承担,故中路远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中路远通公司诉请伊利交通运输局、霍城县交通局在未付技术服务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如前所述,中路远通公司与交通科研院系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中路远通公司要求伊利交通运输局、霍城县交通局在未付技术服务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伊利交通运输局、霍城县交通局经合法传唤不应诉、不答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764,400元;
二、驳回原告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774,400元,判决给付标的764,400元,占争议标的的98.71%。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2元(原告已预交11,544元),由被告交通科研院98.71%即5,697.54元,由原告承担1.29%即7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