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执2778号 申请执行人: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2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商混料款95000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12日、2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有别克牌汽车(车牌号为:豫R662**),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4年2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1月1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淅川县厚坡镇某村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经营的医院目前处于停业状态,除此以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2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9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95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 斐 审判员 李 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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