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执22号
申请执行人: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商混料款2369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下余1369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1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有存款20199余元且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对于该存款,本院已强制扣划20199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内。
2、**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
三、2022年2月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淅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该房产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四、2022年5月11日,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说明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3887元,实际执行到位20199元,扣尚余368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唐坤博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