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住河南省淅川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住河南省淅川县。 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6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26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斐 审判员 李 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