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住河南省淅川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住河南省淅川县。
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6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26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斐
审判员 李 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