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民初2757号
原告: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淅川县厚坡镇***。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故本案按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淅川县盛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