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水利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城关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朱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然,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水务局(原徐州市水利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卜凡敬,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松,该局副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沛县水利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徐州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冯昭玖
审判员 徐海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