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曼德(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544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福,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亿曼德(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龙华镇塔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2TKP14L。
法定代表人:蔡学锋。
原告***与被告***、亿曼德(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计131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昌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嫔嫔
附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