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宏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财保2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申请人:***,男,住邳州市。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安宏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财产。2022年5月24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作出(2022)徐仲函字第230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
查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就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出具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该函载明如下内容:“三保险金额: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元)四、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与***、四川省广安宏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五、本保函的有效期为: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六、保全标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相应的保单保函,申请人关于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省广安宏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思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