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6064号
原告:陕西闪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RT2R80。
法定代表人:冯必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陈旭光,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鼎信创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305756765T。
法定代表人:吴学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10211403X,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闪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鼎信创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闪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闪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元,由原告陕西闪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晓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白 萌
书 记 员 吴海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