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鼎信创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渭南鼎信创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渭南鼎信创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民初107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渭南鼎信创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业路4号。
法定代表人:曹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萍,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渭南鼎信创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渭南鼎信创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马瑞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为“一种能快速拆卸的3D打印机打印头”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唯一发明人;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一直在做桌面型3D打印机的电器装配工作。原告在与被告员工王少萌聊天时,得知被告产品存在疏通打印头的问题。后来,原告就想到了一个解决办法,可以把打印头改造成可快速拆卸的,这样打印头有问题了就只需用简单的工具拆卸下打印头通过邮寄的方法寄回公司修理,修理完后再寄回去,过了保修期不用花费路费就可以收费修理,为公司和客户都省点钱;机械部分本来只有两颗螺丝连接,主要是电器部分线比较长,就是从线路板附近能拆下来,但是拆的线路比较长,而且拆的固定点也比较多,非专业人士就是拆下来了,由于线比较多,可能分不清各个线的功能,恢复原状都有困难,所以原告又想到在靠近打印头的附近增加一个接插件的方法,只要组装打印头的时候把线的顺序规定下排列好就行了。由于担心被告不给予奖励,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提出该方法。2015年8、9月间,原告以骂领导的方式,通过王少萌将该方法告知了被告。2015年10月27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能快速拆卸的3D打印机打印头”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该专利的设计方案是原告在申请专利前提出的,专利证书颁发后,原告发现证书上没有自己名字,当即在群里发信息说这个专利方案最先是自己提出来的。
渭南鼎信创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涉案专利的创造者,该专利是由被告其他员工在履行职务的时候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依法属于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为证明其是争诉专利的发明人,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被告不认可,且证人也没有到庭,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魏凯工作日志(证据二),未提交原件,且魏凯未到庭,本院不予认定;陈超证言(证据三),陈超未到庭,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是“一种能快速拆卸的3D打印机打印头”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仅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没有到庭,本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认定。也就是说,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综上,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罗振中
代理审判员  魏 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华罗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