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76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宏镇,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8号日出东方大厦1312房。注册号:430100000013626。
法定代表人:成世烽,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367.9元,本院已划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下达协助通知书提取本案案款共计53585.75元。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至2021年11月29日,本案应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金额119461.9元(含本案执行费1666.9元),已执行到位21792.15元,未执行金额97669.75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