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480号
申请人:**,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镇,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8号日出东方大厦1312房。
法定代表人:成世烽。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430111000402000671),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金额提供担保,若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29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16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雅芯
书记员杨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