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829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8号日出东方大厦1312房。
法定代表人:成世峰。
委托代理人:*春雨,宁乡市唯楚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旺与被告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18年12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旺撤回对被告湖南春天里绿化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梁旺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黄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