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中级人民法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1320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门路53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周和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1075元。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但因帐户余额较小,没有扣划的必要,冻结的期限至2022年4月12日届满,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且冻结的财产将于冻结的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对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街原租赁门市的租金的问题,因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系国有企业,现有退休职工230人、在职职工70余人,多年来没有开展业务,没有收入来源,单位没有给退休职工及在职职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导致退休职工没有收入来源,其主管部门为了解决退休职工的生活问题,将国有资产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街的7个门市交给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出租,租金收入用于解决退休职工的生活。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以前收取的申请执行人交纳的门市租金,单位已支付完毕,已没有剩余资金。现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街的7个门市由工会小组对外出租,每个门市每年的租金12万元左右,其租金收入完全用于解决退休职工的生活,每个季度要发放20万元左右,每个退休职工平均每月只有200多元,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未达到。为了保障230名退休职工的生活,本院暂不扣留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街的7个门市的租金。同时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街的7个门市属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未在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名下,本院不能评估、拍卖。本院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曾 华

审判员 程 兵

审判员 熊昌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