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科发,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住所广安市广安区浓洄广门路5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209850364Y。
法定代表人:周和凡
被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住所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昇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009526885F。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局局长。
***与广安市建筑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就执行事项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再申请执行”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就案款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6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邹劲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