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

某某、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恢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0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浓洄广门路53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周和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万明,男,生于1965年0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人申请执行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王万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王万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王万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下欠的工程款5772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396619.96元,案外人刘和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于2021年6月8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6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对执行的标的款396619.96元进行了分配,本案分配金额为288042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王万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王万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令。经询问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熊昌学

二O二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