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利盛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7民终2363号
上诉人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利盛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发出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因上诉人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未获得本院批准,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向上诉人发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同时一审法院再次向其发出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仍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