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辖终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华阳街道古城社区正东街口“南阳盛世”。
负责人:***,支行行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9257号之二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应当根据该合同确定管辖。《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贷款人即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魏明
审判员*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