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与四川蜀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9257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古城社区正东街口“南阳盛世”。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该支行员工。
被告:四川蜀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8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与被告四川蜀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