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9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址:四川省广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兵业,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繁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功,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馨,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明富,男,住址:四川省德阳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陈明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平
代理审判员 郑 杰
代理审判员 石改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