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1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白银公司小铁山矿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66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02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火荣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