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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某某通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民抗4号 抗诉机关: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 负责人:向某。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通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通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90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酒检民(行)监〔2019〕620900000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赵 丽 审判员   宋 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