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122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967188554A,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南路158号第一单元5层001室。
被执行人: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09117278XB,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西侧景秀苑住宅小区一号楼A段101室。
法定代表人暨被执行人:王恩仁,男性,1974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409123515,住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塔寺巷9号。
本院在执行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恩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甘112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恩仁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280000元,及以12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的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305元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恩仁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被执行人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恩仁名下车辆均被另案先于本案查封。经向陇西县房屋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恩仁名下房产均被另案先于本案查封,无法在本案中处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恩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12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808305元及相应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振东
审判员 石宝玲
审判员 杨 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