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南路158号第一单元5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蒋文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舒元,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融资发展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0号(兰州新城科技孵化大厦B塔16楼)。
法定代表人:易先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万**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万**西村30号。
法定代表人:晁世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卫,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宁,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融资发展公司、兰州万**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5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5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冯稼耘
审判员 石 林
审判员 张煜枫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冯照阳
书记员 孙 晴
书记员 王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