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永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保25号
申请人:甘肃永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南路158号第一单元5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春,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西固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甘肃永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129.0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甘肃永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甘0321民初16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242129.04元,期限从保全之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对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242129.04元采取冻结措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甘0321民初160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泰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