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1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3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执行人: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南路158号第一单元5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1民再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民终397号民事判决及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02执1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贵
审判员 尚涛审判员王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南  慧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