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民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南路158号第一单元5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上诉人甘肃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燕
审 判 员 刘红雅
审 判 员 魏晓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陈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