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蜀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民初882号之一
原告:湖北蜀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B号楼一单元20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RQKB80。
法定代表人:周旭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蜀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7月7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蜀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尚有部分证据有待收集为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蜀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尚有部分证据有待收集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蜀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6元,依法减半收取3438元,由湖北蜀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钰
审 判 员  王玉娥
人民陪审员  韩庆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