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84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成,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十谭现代工业园文化大道22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HUUA23。
法定代表人:周长乐。
原告***诉被告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化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靖